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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存贷款业务如何计算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在经营存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要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的计算问 题上,有些业务行为的涉税计算不太清楚,因为,根据现行的有关税法规定,金 融机构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请问以 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   1.同业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算不算转贷业务?   2.各项存款发放的贷款算不算转贷业务?   3.委托信用站发放的贷款(计付手续费)算不算转贷业务?   现就以上问题求教。   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贷款业务主要有一般贷款业务、 转贷外汇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缴 纳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 企业此项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委托 贷款业务除特殊规定外,应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息收入计算代扣代缴 营业税,手续费收入应并入受托发放贷款单位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是关于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有关税法规定,您所咨询问题的答 案都在其中,请自行对照有关问题与答案解决您的疑问,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k20000103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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