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不能直接从“收入”中扣除
录入时间:1999-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99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影
视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在审核了该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后,发现该单
位取得广告收入313422元,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广告收入总额计入“商品销售收
入”科目,而是直接在广告收入总额中将税金扣除,把扣除税金后的余额297750.
5元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该
单位不能直接将营业税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扣除,从而造成漏记收入15671.7
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补缴营业税783.
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85元,教育费附加23.50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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