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出租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1999-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9信息】 问:因国家基建需要,经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般称租用),按照与用地单位协议,每年
付给村民委员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一般称租金)。临时使用的耕地、村民委员
会仍照缴农业税、农田水利补偿费等税费。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工商税类营业税中租赁业税目,是否应
缴纳营业税。
请在百忙中予以解答为盼!
答:国家因修铁路、修公路、建工厂、钻矿井等基建需要,临时占用耕地,
每年付给村民委员会一定数额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实质上是因为占用耕地而
支付给村民委员会的租金,村民委员会取得这部分租金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国
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在
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为租赁业。
因此,村民委员会将耕地临时提供给基建单位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属于营
业税中“服务业——租赁业”的应税行为。
由于营业税是按照行为来界定是否征税,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论是
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论已缴纳了其他税还是费,只要发生营
业税应税行为,都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 (af991004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