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收取其他费用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中
国工商银行濮阳市分行营业部、油田支行等8家金融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企业向
客户收取的帐单凭证费7.4万元和邮电费3万元直接冲减营业费用,而没有并
入营业额纳税,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5512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45号通
知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
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据此,稽查
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a991010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