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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之一)

录入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 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一、金融业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属于金融业税目征税范围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 业税。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他单位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 行为的个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 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 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 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三、金融业的征收范围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 他金融业务。   (一)贷款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1.自有资金贷款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1)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 税。   (2)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及人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业务,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3)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 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 金提供给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业务,均应视为发生 贷款行为,应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4)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当征收营业税。   2.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 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的业务。   3.对下列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存款,不仅仅是指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而是泛指所有非金融机 构和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 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 不征收营业税。   (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 往来业务。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 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 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也无论租 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金融业税目征税。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 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   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贷物期货的 所有权的行为。   非贷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2.下列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营业税。   (2)购入金融商品行为和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以发行资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四)、金融经纪业   金融经济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五)其他金融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   如银行结算、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贴现、 押汇业务收入等。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以及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工 本费和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不征收营业税。      (w9909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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