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收入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日前,江苏省洪泽县地税局在对某商业
流通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收取商场内柜组及各零售网点承包费收
入85万元未申报纳税。问及原因时,该企业称:所属各承包柜组或网点营业收
入已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了税款,该收入是用来解决行政管理、离退休人员工
资福利的。在检查人员耐心宣传下,企业补缴了营业税4.59万元。
类似于上述现象,在许多同类型企业都存在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虽然承包费是柜组或网点在税后上缴的,但作为该企业
来说,是提供劳务所得。承包费所得即租赁经营所得,应从属“服务业”,故而
上述企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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