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利息收入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99信息】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
全县农村信用社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利息收入的核算分为“表内科目”和
“表外科目”两部分,“表内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利息收入,“表外
科目”核算所有逾期放款的利息收入。后者未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
有关税法规定。全县共查出逾期1年内放款应计未计利息收入402.72万元,
查补营业税20.13万元。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
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
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仍示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放入当期
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即逾期放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利息收入权的当天,呆滞放款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这一规定自1998年1月1日执行,故该
县农村信用社违反税法规定,应补缴税款。 (a990910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