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待摊费用”核算预收款销售房产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
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
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
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
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
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
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
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
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
借:银行存款 ***
贷:预收帐款 ***
同时计提税金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 ***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
2.商品房移交购房单位或个人使用时:
借:应收帐款 ***
贷:经营收入 ***
同时:
借:预收帐款 ***
贷:应收帐款 ***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
贷:待摊费用-营业税 ***
这样,通过“待摊费用-营业税”核算当期缴纳但应由以后摊销的税金,克
服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的矛盾,解决了正确核算当期损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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