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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待摊费用”核算预收款销售房产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 在涉税帐务处理方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 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 作为销售实现,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当月经营收入所形成的营业税金 及附加,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按预收款计 提税金。这样房地产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以预收款计提缴纳营业税按会计制度 规定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税金,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难 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当期损益。   我们建议,设一“待摊费用——营业税”作为过渡科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收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   借:银行存款      ***    贷:预收帐款   ***   同时计提税金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 ***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   2.商品房移交购房单位或个人使用时:   借:应收帐款 ***    贷:经营收入 ***   同时:   借:预收帐款 ***    贷:应收帐款 ***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    贷:待摊费用-营业税 ***   这样,通过“待摊费用-营业税”核算当期缴纳但应由以后摊销的税金,克 服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脱节的矛盾,解决了正确核算当期损益的问题。                            (ai990605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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