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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互相融资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工商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等也出现了融资行为,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 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那么对这业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 文件中对此已有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 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 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 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99080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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