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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1999-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1999年4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京财税(1999)359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 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 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 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 5号)相应停止执行。               (w99080523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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