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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1999年5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以京地税营[1999]274号《关于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就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代扣代缴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具有普遍义务的税款征收方式, 是指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人 体制改革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 征收方式。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扣缴义务。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 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各项零散税款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 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是市局统一明确的行业(详见附件)以及各局根据所辖地区 的实际情况明确的行业。   二、办理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手续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 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1号)的规定:对实行代 扣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办税事项中以普遍义务在进 行纳税核定时予以明确,不再发给代扣代缴证书;对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受 托单位,各局应严格按照市局《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 议书〉格式的通知》(京税征[1994]457号)的规定执行,对受托人提 供必要的凭证报表等资料。   三、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使用票据或凭证的规定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使用票据或凭证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地税计[1998]502号)的有 关规定,对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 款、费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委托代 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但对负有委托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路运输及人 力三轮客货运输营业税的单位,仍向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四、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规定   代扣代缴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29 号)中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 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征 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征 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不得用 于征收机关自身经费。   委托代征提取和返还手续费的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29 号的规定: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 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 缴义务人)。对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 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目前市局已有对委托代征营业税提支手 续费的明确规定(详见附件),应严格依照执行。对各局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 况而制定的委托代征营业税办法,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商市财政局后确定手 续费的提支比例。   五、加强对负有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义务的单位的管理   各局应对负有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义务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税收法规 的培训和辅导。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不能正确执行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有关税 收政策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附:市局已明确的委托代征营业税所涉及行业及提支手续费比例的规定及文 件依据:   1、建筑、安装行业   (1)外管处代征   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扣)代缴的外地进京 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可按代征(扣)代缴的实际入库税款金额的3%提取和 支付手续费(京财管[1995]458号)   (2)村(队)办修建队   由有关单位代征(扣)代缴的村(队)建筑队、修缮队应缴纳的税款,按代 征(扣)代缴的入库金额的2%提取和支付手续费。(京财税[1995]45 8号)   2、交通运输业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代征(扣)代缴的税款,按代征(扣)代缴的实际 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京财税[1995]458号)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   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按代 扣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京财税[1995]458 号)   4、代征出租房屋   对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部门对 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按代征税款的10%计提手续费(京财税[1995] 1415号)   各区、县地税局可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代征单位,30% 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京地税二[1995]436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w9907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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