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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发生金融借贷行为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某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借给合作单位1 00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 算。一年后该单位把本金及利息如期还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营业税应怎样调整。 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资金借贷行为已构成营业税 的应税行为,应依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目前,非金融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借贷行为,可能存有两种借款方式。一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即:该公司贷款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 的营业税,已由受托金融机构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故该公司所取 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为完税收入,不需要自行重复纳税。二是,资金借贷双方未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借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委 托银行贷款方式,而以资金往来方式将资金自行借给对方有偿使用,所取得的资 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适用税率为,“金融保险业”依3%、5%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解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 券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在纳税调整时,对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收入不做任何纳税调整。                            (w9907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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