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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捐款要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99信息】 最近,湖北省五峰县地税稽查局在开展 建筑安装营业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私营企业包工头潘某1998年承包五峰镇中 学宿舍楼时,工程竣工总造价50万元,实际结算工程款48.5万元,剩余1 .5万元作为潘某向学校捐款,以表爱心。渊某在当年按48.5万元到地税征 收一分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稽查局这次检查把漏报的1.5万元进行了补税和 罚款,潘某感到不理解,为什么向学校捐款还要缴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潘某 给学校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是50万元而不是48.5万元,为此,向学校 捐款1.5万元不得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缴纳营业税。  (a9907230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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