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校捐款要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99信息】 最近,湖北省五峰县地税稽查局在开展
建筑安装营业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私营企业包工头潘某1998年承包五峰镇中
学宿舍楼时,工程竣工总造价50万元,实际结算工程款48.5万元,剩余1
.5万元作为潘某向学校捐款,以表爱心。渊某在当年按48.5万元到地税征
收一分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稽查局这次检查把漏报的1.5万元进行了补税和
罚款,潘某感到不理解,为什么向学校捐款还要缴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潘某
给学校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是50万元而不是48.5万元,为此,向学校
捐款1.5万元不得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缴纳营业税。 (a9907230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