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得利润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99信息】 最近,某地税稽查人员在一工业企业纳
税检查时,发现该工业企业去年以收取投资固定利润的方式把闲置的厂房使用权
转让给了另一工业企业,今年共收取投资固定利润3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营业税。对此,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财会人员讲解了有关税法,并作了罚款处理。
《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
经营风队,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贷款,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
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的
固定利润,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
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
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
营业税。由此可见,该工业企业将投资给某商业企业而收取的固定资产收入,应
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a9907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