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售建筑物要缴两道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一家企业于1998年自建一建筑物并
对外销售,对该项业务仅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税务机关在对该
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其自建行为还应按“建筑业”缴纳一道营业税,并做
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该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这是重复征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该企业自建并销售建筑物,其销售行为应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解释,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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