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营业税不扣除制作设计费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近日,我们在对某广告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12月共实现广告收入60770
97.69元,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广告制作、设计费243089.08元,
支付某公交广告公司制作及设计费1562876.24元。该公司在申报纳税
时,错误地以扣除广告设计、制作费后的余额计算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少缴税款
121541.96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上述规
定,该广告公司在申报缴纳广告业营业税时,其营业额应为从广告客户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公司承揽广告列支的制作设计费用以及发包给其他广告公
司而支付的设计制作费用,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作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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