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以货抵息业务应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最近,我们对某商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
现,该企业几年前向另一企业发生的贷款业务,由于对方还不起利息,上月收到
了对方以货抵息商品一批。对此,该企业认为,自己不是金融保险企业,收到的
又是货物,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1995)156号文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
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
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各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
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商业企业向另一企业提供资金,虽然收取的
是货物,而不是货币,但仍属于利息收入,因此应视为企业应分别向国税和地税
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aa981017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