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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城市信用社改口管理不减税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抚宁县某城市信用社自1998年第四 季度起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今年我们在对其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时 发现,该信用社1998年1-3季度按3%税率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季度则按1%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我们在检查后指出,该信用社1998 年第四季度营业税适用税率错误,少纳了营业税。   冀国税流函[1999]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 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后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明确指出: “我省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后,因其合作金融性质、法 人地位及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均保持不变,只是归口管理部门的变更,所以不能比 照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在 总局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前,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归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 理后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信用社1998年第四季度应 继续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aa99063000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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