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资金占用费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8/99信息】 最近,江苏省六合县地税稽查分局对某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把从银行的贷款转借给另一企业使用,
并按季收取对方的利息。对这笔收入,该企业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稽查分局依法
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征营业税,并加收了滞纳金。企业认为,这笔资金既不是
自有资金,且利息收入又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应该缴税。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
用周转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稽查分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a9907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