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扣除项目及营业税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1999-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旅游业的发展方兴未艾,许多企业的业务迅速扩大,但在营业税征纳方面却存在
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扣除项目中存在模糊认识。下面的例子,在现实工作中较
为普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某国际旅游公司,在1998年旅游旺季的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收入
项目共三笔,1、取得国内外旅游业务收入100万元;2、为游客提供各种代
理服务取得手续费2万元;3、接待东北某旅行社来当地旅游,接团收入8万元。
同月发生以下多笔支出项目:1、有二个团到南韩旅游,按合同规定出境后由韩
国某旅游公司接团,并支付旅游费20万元;2、有一个团到黑龙江旅游,按协
议支付当地旅游公司接团费9万元;3、该公司所有湖、海上游船,外购游客就
餐用食品1万元、饮用水1000元、轮船用燃料1.8万元;4、替游客支付
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10万元、餐费5万元、飞机票费6万元、景点门票7万元;
5、公司导游人员自身发生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飞机票费共计1万
元。该企业10月份应纳多少税?
从该企业的情况看,比较难以掌握的问题是在“支出项目”上,即哪些按规
定应予扣除,哪些不应扣除。
(一)扣除项目的确定
1、支付旅游费20万元。《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
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
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应予扣除。
2、支付接团费9万元。《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旅游企业组织
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客支付给其他单位费用……和
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应予扣除。
3、该公司第三条所列的三项费用,不属于营业税扣除项目。
4、该公司第四条所列的四项费用,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
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据此应予扣除。
5、该公司第五条所列导游自身发生的费用1万元,不属于营业税扣除项目。
(二)该旅游公司10月份营业税的正确计算方法
1、取得国内外业务收入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纳税。
2、取得手续费收入2万元,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纳税。
3、接团收入8万元,应按服务——旅游业纳税。
因此,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100万元+2万元+8万元-20万元-9万元-10万元-5万元-
6万元-7万元)×5%=53万元×5%=2.65万元。(i990606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