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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营业税应由承建单位缴纳

录入时间:1999-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99信息】 日前,税务人员在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 中发现,有的承建单位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规定营业税由 建设单位缴纳,殊不知这是一种自讨苦吃的做法。检查组已按规定对承建单位进 行了补税及罚款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提供应税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故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建方,检查组对他们进行补税 和罚款是正确的。                 (a990618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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