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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后,是否要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99信息】 问:昌厦公路于日前在我县开工。工程 指挥部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施工企业,之后这家建筑施工企业又把部分工程分包 给其他建筑施工单位。该建筑施工企业与工程指挥部结算工程价款,其他建筑施 工单位与该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该建筑施工企业已按其承包工程价 款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那么从其处取得收入的其他施工单位是否还要缴纳营 业税?   答:由于建筑业具有施工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工程周期长、生产流动性强、 同一工程常由多家建筑企业分包或转包等方面的特点,营业税法规不仅规定了建 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而且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 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到信中所讲的情况,其属于典型的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建筑安装业务。这 项工程以某建筑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人,其他建筑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首先,根 据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谁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原则,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分别 承担了部分施工任务,同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分包单位的应税营业额为总承包人 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总承包人的应税营业额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 位价款后的余额。其次,由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 算,取得的工程价款,先全部反映在“工程结算”科目的贷方;在总承包人和分 包单位结算时,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视同总承包 人完成的工作量。这样,工程的价款都能在总承包人的账户上体现出来。根据这 一特点,税法把总承包人规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即总承包人除缴纳自己所 承担工程的应纳营业税之外,还要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你在信中提到总承包人已按全部价款缴纳了营业税,其实已包括了总承包人 自己缴纳的营业税和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这样分包单位凭总承包人转 来的代扣税款凭证就不必再自行缴纳营业税了。      (h9906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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