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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场所的娱乐业收入应单独核算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随着娱乐业的发展,许多饭馆、餐厅等 饮食服务场所都增设了KTV、卡拉OK、伴舞等娱乐项目,为顾客在就餐的同 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较高的费用。由于娱乐项目收 费与餐费一并收取,饮食服务场所通常一并核算。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饭店、餐 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 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由此可见,娱乐项目收费与餐费收入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应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 税目的税率为5-20%,通常高于“服务业”税目适用的5%的税率。   因此,饮食服务业的娱乐项目收费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 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娱乐业”税目适用的高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ab990503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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