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免征营业税有条件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为了增强民族文化素质,提高教育质量,
一些有志于献身教育事业之士纷纷筹建私立学校,致使近几年私立学校如雨后春
笋般在各地开办。诚然,文化教育打破“公办”大一统,私立学校参与教育劳务
的竞争,定能促进我国教育质量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国家为了控制私
立学校过多过滥的发展,并非所有的私立学校都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
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故未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即使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私立学校,也不能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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