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最近,福建省福州市的一些银行在税收
咨询中提出,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业务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通常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金融机构往来
业务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具体
包括,①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
融机构(主要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③各银行之间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资
金;④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资金拆借(拆放和存放);⑤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
的再贴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79号)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
税。 (a99060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