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机械厂
调账检查时发现,法国某公司1998年8月份向该厂转让专利技术收取转让费
100万元,法国某公司在华没有设立机构和代理机构。稽查人员不理解,认为
这笔税款不应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
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在我国境内转让
无形资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方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等暂行条例。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的无
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应当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
买者代扣代缴。 (a99060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