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收入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99信息】 辽宁省鞍山市地税稽查局在某公司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出租房产,取得收入5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项内,未申
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营业外收入内容主要有:固定
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教育费附加追还款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出租房产收入不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而应计入“
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75万元,同时附征城建税0.2万元、教育费附加0.
1万元。 (a990531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