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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收入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99信息】 辽宁省鞍山市地税稽查局在某公司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出租房产,取得收入55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项内,未申 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营业外收入内容主要有:固定 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教育费附加追还款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出租房产收入不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而应计入“ 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75万元,同时附征城建税0.2万元、教育费附加0. 1万元。                     (a990531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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