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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1999年2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9]208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 主要内容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林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 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 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 税。                        (w99051113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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