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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是否应调整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问: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的 税率,调整的比较频繁。请问,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 否应进行调整?   答:根据财税字[1998]6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 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扶持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 起到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 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 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所以,1 999年度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应调整为7%。   (a99051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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