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息”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99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
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本单位听拥有的房屋直接抵给某银行,用以抵免
该单位所欠利息134.9万元,存在“以房抵息”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有
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应纳营业税及附加,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
益,该企业靠转让房屋所有权取得了抵交所欠利息的经济利益,因此该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目前,该企业已将少缴税款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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