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顶债要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最近,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地税直属分局
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由于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到
期债务(例如银行贷款),用自有的房屋抵顶债务,但是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作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罚款的处理决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项规定:销售不
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严所有权的行为。债务人在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权人
债务的情况下,把自有的房屋让给债权人抵顶债务,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债务
人有偿转让给债权人,因此应对债务人的这种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债权人如果将得到的房屋再转让,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 (a9904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