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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明确如下:对外 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 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 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 余额。                      (ae99042306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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