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收费免税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
汽车培训学校检查时发现培训学校收取驾驶员培训费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培训
学校负责人认为该校提供教育劳务不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
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该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
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税。 (9905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