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99信息】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9]60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
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做出相应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
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
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对在京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依照《税收征
管法》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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