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营业税免税项目需要一次“大扫除”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新税制实行5年来,税务部门在征收营 业税过程中,遇到过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营业税的征免范围较准划分,税企 之间相互扯皮,公税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应征收的税款不能及时征收入库。 在日常征管过程中,最让人头疼的可能就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凡经中央及省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并由国家分批下达免征营业税收费项 目清单,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经下发了两批共372顶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于清 单列举的仅仅是免税项目名称,并没有对免税项目进行具体的解释,这就给实际 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税企双方往往站在各自的角度来理解,常常造成意见分歧, 观点不一致,如对民事诉讼费这一项目,收费管理部门为司法部门,当税务部问 向某地律师事务所证收该项收费的营业税时,该所提出他们收取的民事诉讼费属 于第二批列举的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不应征收营业税,其理由是该律师事务所是 司法部门的下属机构,对此,税务部门又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明确其不属免税 项目,再经过上门耐心解释政策,几经周折才将税款征收入库。   许多事例都能证明证免税项目名称的差异往往造成征免界限难以划分。如对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收视维护费,税务部门认定为营业税税目中的文化体育业中的 “播映”项目,而有线电视台则依据物价部门批准其收费项日名称是“网络维护 费”为由,不愿缴税,因为网络维护费属于列举的免征营业税项目,由于双方意 见分歧致使税款难以及时入库。   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对保险公司营业税的征免项目滥、乱、难的现象。首先 是滥,目前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免税范围放得过宽,他们基本上不用缴纳什么营业 税了,这样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其次是乱,对 人寿保险免证营业税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一年期以上和返还性的人身 保险。但据了解,有些保险公司对只要是列举的免税险种就不再提取税款了,而 实际上有的险种虽然被列为免税险种,但保险公司并不返还给投保人,像这种情 况是否需要征税,目前尚未见到明文规定,再次,就是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业务 复杂,如果保险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把征税险种变为免税险种,税务部 门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发现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国家没有严格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这一基本立法要求。为此,不少基层税务部门建议,对营业税的证免税范围应进 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来一次“大扫除”,对一些不合理的减免税要尽快地取消, 尽量缩小减免税范围,对有关营业税征免税项目和范围要进一步明确,最好尽快 制定出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税目注释,让税企双方共同遵守,以此为据,以杜绝 因征免项目的划分不清而发生扯皮现象。        (zgb03190206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