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换地”行为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在去年税收大检查期间,辽宁省鞍山市
地税稽查局对几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些单位存在以房换地行为
未申报纳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部分一般都能申报纳税,而以
房换地行为往往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目核算,从而逃避纳税。该局已对
上述单位作出处理,查补营业税50多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发[19
95]156号文件规定,以房换地属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纳营业税。在此,税
务机关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行为应依法纳税。(zsb990308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