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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学校食堂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99信息】 某地区一中学将校办食堂承包给该校后 勤职工,每年向承包人收取房租金及承包费共5万元,水电燃料费用皆由承包人 自理。承包后,食堂以市场价向师生提供伙食,并为本校教工开小灶及附近居民 提供送菜上门服务,同时兼卖烟酒。最近,在税收检查中,该食堂被判定漏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156号文《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第三条规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 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 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第四条中规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 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以上规 定该食堂应纳营业税。         (zsb990311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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