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全额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
承接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的企业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建筑施工队,1995年承
接河南省省建一公司2栋家属楼的改扩建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建方式,完
工后核定造价230万元。该个体承包商以所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
未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税务人员检查后认定,该个体承包商应补缴
营业税6.9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该个体承包商提出疑义: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材
料均是甲方拿出发票,让该施工队到指定处拉取的,他们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款,
故认为不应缴纳此部分价款相应的税金,并强调说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答应负
担工程所有的税金。
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之规定:提供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故税务机
关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该个体承包商,而非甲方建设单位。第二,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
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在内。故该建筑承包商应按所承接工程总造价2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
加。而不能扣除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材料价款后计算缴税。(zsb990208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