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企业欠税 实有难言之隐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境内,有5家赫赫有名的
大型建筑企业。这5家建筑企业1992年以来一直欠税,高的时候欠缴营业税
曾达到2.3亿元。这些企业到底怎么了?
流动资金先天不足
80年代初,国家根据计划施工产值25%核拨流动资金。当时的政策是“
增产不增资,几年不变”,使企业流动资金至今未变。随着施工产值的增加,企
业很难维持资金的周转,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他们只有向金融机构贷
款。
如北京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80年代初按计划施工产值
核拨流动资金1065万元,到1997年该公司完成施工产值7.62亿元,
如按产值25%,国家核拨流动资金1.9亿元,但现在仍是1065万元,仅
占产值的1.4%,远远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
又如北京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国家没有核拨流动资金。1983年按施工产
值4000万元核定流动资金1000万元,原按低息贷款,现改为正常贷款。
现在该企业施工产值为4亿,应该定为1亿,但现在仍是1000万元,多年未
变。
拖欠工程款雪上加霜
施工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较严重,拖欠工程款占施工产值的33%以上,甚
至达96%。
首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由于政府财政资金较紧张,
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使企业大量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如市政二公司甲方95
%以上为市政府工程,1992年底拖欠工程款仅为380万元,到1997年
未拖欠工程款达1.28亿元。从拖欠情况看,西客站工程拖欠工程款为859
8万元、东三环电力工程拖欠工程款1084万元。市政三公司1997年末拖
欠工程款3.35亿元,其中地铁复八线工程拖欠工程款1.7亿元。建筑公司、
二建公司拖欠工程款2.63亿元,其中外经贸部办公楼拖欠工程款1651万
元、590工程拖欠248万元、市青年宫拖欠152万元、轻工学院105万
元。三建公司拖欠工程款2.5亿元,其中西客站工程欠款2800万元、59
0工程欠款780万元、中央电视台欠款800万元。七建公司拖欠工程款1.
9亿元,其中国家重要工程如西客站欠款1500万元。
除此之外,企业、个体、私营、合资、外资公司拖欠工程款比例逐年增加。
建设单位在立项报批时,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待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特
别是外资项目)大量资金撤出,造成资金不足,施工款不能及时到位,但施工企
业已进入在施工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如果因资金不到位而停工则损
失惨重,这样使拖欠工程不断增加。
本来,国家建委规定工程开工前按计划的30%预付备料款,工程总部位进
行70天后,逐月抵扣,在现阶段根本行不通。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北京市
现有施工单位达3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了保证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中生
存发展,尽管甲方资金不到位或拖欠,或垫支,企业只有靠贷款和“扎账”维持
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与供应。在二建公司拖欠工程款中,主联广场拖欠47
00万元,惠发大厦拖欠2900万元,宣武大厦拖欠1100万元,建华花园
垫资6694万元,凯旋广场垫资5186万元。在三建公司拖欠工程款中,泛
太大厦2000万元、和平友好大厦1980万元、首都图书大厦2600万元、
亚视城拖欠1600万元。在七建公司拖欠工程款中,为京黄大厦垫资9000
多万元。
从以上拖欠情况看出,合资、外资公司拖欠款也是相当严重,国有企业为外
资公司建设项目进行贷款施工。
贷款维持举步维艰
由于工程款不到位,企业不得不靠大量贷款来维持生产,但沉重的利息负担,
给企业带来沉重包袱,使企业流动资金更加紧张。市政二公司年平均贷款300
0万元,年支付利息200万元,负债率82%。市政三公司年平均贷款440
0万元,年支付利息400万元,负债率88%。二建公司年平均贷款1.83
亿元,年支付利息1500万元,负债率89%,三建公司年平均贷款1.6亿
元,年支付利息1200万元,负债率89%。七建公司年平均贷款1.1亿元,
年支付利息1059万元,负债率80%。
社会包袱苦不堪言
这几家大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50%左右,每年支付较大的
费用,如退休工资、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并且要支付家属宿舍大修费、供暖费等,
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周转。
二建公司在职职工2954人,离退休职工1377人,占在职职工的47
%。三建公司离退休职工人员2900人,占在职职工的50%左右。每年支付
各项费用合计3625万元。七建公司在职职工2430人,离退休人员150
0多人,占在职职工的62%,每年支付费用1400万元。市政二公司在职职
工3600多人,离退休人员1600多人,占在职职工的44%,每年支付费
用1105万元。市政三公司在职职14753人,离退休人员1464人,占
在职职工的31%,每年支付费用1500万元。
“垫付”税金无可奈何
因现行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不同收入实现时间。按工程合同价款的当天或按已竣工工
程价款结算等不同结算形式确定收入的实现,不论工程款是否收到,均应计入收
入,计提应交营业税。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企业拖欠工程款较严重,造
成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前,就发生纳税行为,如未按规定缴纳,就造成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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