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目不同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近日,永丰劳动服务公司补缴了4万多
元的税款。这家公司主要从事务务中介服务,南京市地税局浦口分局稽查人员发
现1997年该公司取得营业收入217.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4968.
75元。显然,营业收入和缴纳的营业税与5%的营业税税率不相符。什么原因
导致这一结果的呢?公司会计解释的理由是:营业收入中有一部分是装卸搬运劳
务,这部分收入适用3%的税率。但该公司并未设立二级明细科目对营业收入进
行核算,会计人员只是在缴税时凭自己对情况的掌握对两部分收入进行划分、申
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该公司应
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需补缴营业税及附加4万多元。该公司负责人及会计后
悔不已,平时并没想少缴税,按3%税率申报缴纳的那部分装卸搬运劳务收入也
是实情,怎么就不在平时稍注意点分开核算呢?税补了心服,但又觉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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