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营业税税目不同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近日,永丰劳动服务公司补缴了4万多 元的税款。这家公司主要从事务务中介服务,南京市地税局浦口分局稽查人员发 现1997年该公司取得营业收入217.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4968. 75元。显然,营业收入和缴纳的营业税与5%的营业税税率不相符。什么原因 导致这一结果的呢?公司会计解释的理由是:营业收入中有一部分是装卸搬运劳 务,这部分收入适用3%的税率。但该公司并未设立二级明细科目对营业收入进 行核算,会计人员只是在缴税时凭自己对情况的掌握对两部分收入进行划分、申 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该公司应 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需补缴营业税及附加4万多元。该公司负责人及会计后 悔不已,平时并没想少缴税,按3%税率申报缴纳的那部分装卸搬运劳务收入也 是实情,怎么就不在平时稍注意点分开核算呢?税补了心服,但又觉得冤。                          (zsb9902050205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