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一批,收到预收房款600万元(按总售
价1000万元的60%-次性收取)。余款在交付商品房时,再结算。会计处理
如下: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预收账款6000000
2.按预收款上缴营业税时:
应缴营业税=600x5%=30(万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3.交付商品房,其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同时,计提应缴营业税金。
应缴税金=1000x5%=5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500000
贷:应缴税铲叫缴营业税500000
4.结转预收账款及清缴尚欠营业税。
借:预收账款6000000
贷:应收账款6000000
还需上缴营业税50-30=20(万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200000
贷:银行车款 200000
一、国内历史成国之比较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始于20世纪初,是伴随着封建的自然经济解体和商
品经济的萌芽与发展而产生的。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
暂行章程》,谢霖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1927年民国政府颁发了
《会计师注册章程》后又相继颁布《会计师章程》、《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
师业务范围作了较为广泛的规定,任职资格也作了较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解放
初期由于民族工商业的大量存在,因此仍沿用解放前的会计师制度。1956年
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而中断了20多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对外
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实施,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我国注
册会计师制度得以重建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蓬勃发展,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迅速
增长,按照国际惯例,必须建立包括注册会计师制度在内的一系列“软投资环境”。
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确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
定地位。1994年1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怯》更使注
册会计师制度步人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税务代理萌芽于1985年,起初以税务咨询形式出现。八十年比后
期,随着人们商品意识的增强,各个经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有了一定的自主权、
决策权,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其出谋划策,提供智能服务。1993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从而使税务代理确定了法律
地位。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深入贯彻,电为开展税务代理创造了客观的条件,
为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1994年以国税发[199
4]211号文通知下发各省,要求各地方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同时印发了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5年税务代理机构由点到面基本在全国全面铺开。
二、国际历史成因之比较
在世界范围内,注册会计师最早诞生于18世纪初的英国。随着资本主义经
济的空前发展,股份公司迅速崛起。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孕育了注册
会计师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根源。随着各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纷纷建立,并逐步
完善,形成了诸如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庄册登记、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
道德等,在世界范围内大体相同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1973年6月,由澳大利亚等9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了国际会计标
准委员会。1977年10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德国慕尼黑正式成立。国际会
计师联合会以和谐的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会计职业的发展和提高。以发展会计、
审计职业的道德标准和会计教育标准的国际指南为目标,寻求各国在会计师素质
和实务等问题上的共识,推动制定地区范围内乃至全世界的会计专业共同目标。
世界各国(地区)从事税务代理的独立性。专业形式多种多样,有税理士、
律师、会计师等等。既有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也有将税
务代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的业务内容也不尽相同,执业
标准尚无定论。
三、业务范围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包括:审查会计
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其他还有会计咨询、会计
服务和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业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
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审计业务属于注
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
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又规定了可从事下列
业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
制作涉税丛书、审查纳税情况、代理建账建制、开展税务咨询、办理行政复议等。
这些业务以纳税人自愿委托为前提,而这些又都是具体事务性的工作,一方面方
便了纳税人,一方面方便了税务机关,以有偿服务为日的。存在的问题是每个企
业都有会计、出纳、办税员,拿着工资办理这些事项。高智能服务,客观、公正
的中介鉴证职能都未尽体现。
四、现实之比较
庄册会计师制度是随着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而诞生,源远流长,在世界范
围内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模式和方法。业务范围得到法律保障。执业人员的业务素
质、知识、年龄结构已趋合理,“委托”渐已成为社会需要,企业有事请“娘舅”
请“客师”己成习惯。挂靠单位的作用已渐消失,行业性自律管理已成必需,而
且颇为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了脱钩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而税务师事务所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
业务。税务代理仅仅是因为税务咨询的需要而产生,起步较晚,纳税人尚未完全
接受,世界各国又各有千秋,业务范围得不到法律保障。执业人员年龄偏大(退
休返聘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刚刚从税务系统内部选考一批注册税务师)。
行业性自律管理基础尚未完全到位,基本是作为挂靠单位的第三产业来管理。
五、税务代理前景
需要决定存在,税务代理的市场需要尚未完全启动,税务代理存在必然得依
靠国家部门的行政推动,目前仓促脱钧,必然影响税务代理的生存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性,同样要考虑社会需要。按目前情况,如果脱钧,
当时不成立税务师事务所也没有关系,“国际惯例”的软投资环境,同样可以由
会计师事务所来营造。更何况我们目前所采用的税务代理制度包括:资格认定、
代理机构、代理关系、权利、义务、责任管理和税务师协会无不都是从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管理模式中“拿来”。
发展我国税务代理,不能刻意模仿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而应从世界各国的
税务代理中去“拿来”。考虑税务代理的存在和发展,应当特别注重不断调整税
务代理制度的社会存因,也即是社会需要。我们曾设想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
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必然有企业要依靠税务代理。但是要使一个自收自支的单
位正常运转仅靠这一点是不够的,没有十年八年可能也不行,而且税务代理又不
是惟一依靠。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参照外国(地区)经验,企业纳税申
报也可以由法律来保证,必须经注册税务师鉴证,企业的减、免,退税也可以由
注册税务师鉴证等等,至少有一些能维持一个机构生存的并且是所特有的基本能
力。
作为税务代理本身,则需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造就一支一流的具备税务专业
知识的人员队伍,成为专业权威,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代理准则和方法,寻找税
务代理业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税务机关服务的不同点,找准自己的位置,尽快
为纳税人所接受,为社会所接受。 (zsb990204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