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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借资金收入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最近,江苏省沛县地税稽查局对某集团 公司及下属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拆借给下属企业 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后,把这笔收入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了营业税1.1万元。企业对此不理解,我们又不是金融机构,为什么 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收入要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 件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或者行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 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对其取 得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且 不扣除任何费用项目。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资金拆借收入征收营业税是 正确的。                     (a99052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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