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借资金收入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最近,江苏省沛县地税稽查局对某集团
公司及下属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拆借给下属企业
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后,把这笔收入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了营业税1.1万元。企业对此不理解,我们又不是金融机构,为什么
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收入要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
件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或者行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
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对其取
得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且
不扣除任何费用项目。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资金拆借收入征收营业税是
正确的。 (a99052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