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转让自有矿口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99信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地税局在对
某乡办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于1997年8月将一自有矿口转让给某村
办企业用于开采,共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但该矿始终没将这笔收入向当地地
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单位或个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
地附着物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烟囱、窑炉、
堤坝、井等。煤矿和铁矿等矿主将自己原有矿口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
开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zsb990317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