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营业税:欲说扣缴好困惑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1998年10月,湖北省通山县地税
局杨林税务所因建房户王某等农民未扣缴建筑营业税,扣押了王某等六人的电视
机、席梦思床等物品。王某等六人不服杨林地税所执行的税收保全措施,于同年
12月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理由为,建房者不是建筑营业税法定扣缴
义务人。1999年2月,在法院调解下,杨林地税所撤销了原处理决定,原告
撤回起诉。折腾了两个月的“民告官”风波得以平息。
那么,王某等到底有无扣缴义务呢?翻开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作了如下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
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观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对法律、行政
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
扣、代收税款义务”的规定,对建筑业只认定总承包人为分包或转包人的扣缴义
务人,而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不负有扣缴义务。
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定建房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要求扣缴承包人应缴税款。对承建私房的,他们仿效个人所得税做法,凡建
房者未按要求扣缴税款的,由建房者缴纳应缴税款。这一做法很有效,但从法律
的角度看,其合法性就很难站住脚了。
鉴于建筑安装业务的特殊性,以审视税收政策的眼光和态度来看,委托建设
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做法可取。
目前对建筑营业税的征管方式是要求纳税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开工)后
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取得工程收入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惟一有效
的控管手段是加强建筑业专用发票的管理,以票控税。但对非单位的建设者,如
广大农村建筑市场、居民建房等却显得苍白无力。加之非单位工程量小、工期短,
承建人员混杂,“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鞭长莫及,造成税款
大量流失。而委托建设者扣缴税款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扣缴义务,其目的是考虑到扣缴义务人承担扣
缴义务是否合理、负担是否加重、权益是否侵犯等因素。而建设者在工程完工结
算,支付工程款时扣缴税款,方法、程序、计算简单,以上因素均可排除。当然,
若没有相应的法规对此加以明确,再合理也不合法,一旦发生纠纷,税务机关的
官司是不好打赢的。
湖北省通山县地税局从1997年起,实行稽查征收与委托建房扣缴相结合
的办法加强建筑业税收控管,收到良好效果。1996年该局仅入库此项营业税
64万元,1997年达110万元,1998年达到了168万元。其中19
97年~1998年仅农村私房建筑营业税就达百万元。但这一切都是在没有充
分的法津依据,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情况下完成的。
各地实践也证明,委托扣缴不失为加强建筑营业税征管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
式。但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来认可这种做法,即依法认定建设单位和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出路是,完善和补充《营业税条例》扣缴义
务人中建筑安装业相关内容。 (zsb990312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