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缴营业税可扣除费用
录入时间:1999-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99信息】 山东省费县地税局对某一从事境内旅游
业务的旅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1998年度共收取旅游费12万元,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房费、餐费、门票等费用共7万元,该公司按旅游费12
万元申报缴纳了税款6000元,检查人员立即指出了他们的计算错误,即多缴
纳了税款35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费用减
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公司实际应
纳营业税为2500元。 (zsb990303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