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出租房屋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最近,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税务机关在纳
税检查时发现,一家外国企业将房屋出租,没有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要求该
企业申报纳税,企业解释,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出租房屋也是临时行为,
对税务机关的做法表示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外国企
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
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
营业税,并按听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
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担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
担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园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
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
是有依据的。 (zsb99012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