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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 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 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 广告、各种代理劳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比社会上的服务行业范围要大一些,既包括归口管 理的服务行业,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服务企业。   一、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 业税。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 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二、服务业的适用税率及征收范围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 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 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这里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 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 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 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 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 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 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 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 晒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服务业的营业额   (一)服务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服务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旅游业的营业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 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 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以全 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四、服务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服务业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主管 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除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应税劳务, 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以外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北京 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外埠业户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向应税 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照章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一)对育养服务等业务的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婚姻介绍与殡葬服务的免税规定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对医疗劳务的免税规定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 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 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医院、 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员个人的免税规定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兔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五)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免税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 税。   这里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六)对农业机耕的免税规定   农业机耕业务,兔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 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七)对排灌业务的免税规定   排灌,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八)对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 治的业务。   (九)对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税规定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对福利企业的免税规定   1. 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 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 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 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④以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优惠政策: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 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 税。   (十一)对校办企业的免税规定   1.校办企业的范围: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 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 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 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 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十二)对军队、军工企业的免税规定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dsgb9901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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