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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用电话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99信息】 我利用自家电话在居民小区经营公用电 话,主要是为了方便周围的群众,受到居民的普通赞扬,邮电部门每月按自用电 话标准收取电话费。今年6月份,地税部门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要我每月按收 取的话费收入申报纳税,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我每月按时向邮局交了电 话费,还要缴税吗?    答:目前,经营公用电话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 电局营业厅,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二是委托代办,即"公用电话亭",代办 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邮电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 三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部等利用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 月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 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规定:对 邮电部门收取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全额按"邮电通讯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 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 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电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因此,你利用自家电话经营公用电话属兼办人性质,应按对兼办人的有关规定 缴纳营业税和办理纳税登记。           (zsb990121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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