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包销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99信息】 问:去年8月份,我与某市房产开发企
业签订一项一年合同,该公司将房产交给我,我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进行销售,
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我收取价差和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
售出的房产由我收购,对此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
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或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
销商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
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
收营业税。(zsb990121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