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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对逾期贷款不足三年的应收利息未列入当期损益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99信息】 问:某单位对逾期贷款不足三年的应收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策工作意见〉的通知》(农金改办 (1996)48号)文件规定:信用社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 期)的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 免重复征税,对信用社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待信用社实际收 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时,再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 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文件规定:“金 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 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入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你单 位逾期贷款不足三年的利息收入应当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营业税。                         (zsb990120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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